西仲公之吉水县丞考
读龙氏谱,许多谱载伯高公二十八世孙西仲公(讳龙庚)于唐大中十一年(公元857年)自道州任江西吉水县丞。我在公元2000年编永新龙氏族谱时,也如此写入文稿。
公元2011年,我在撰《龙氏史稿》时,竟然发现“西仲公任江西吉水县丞”在用词上,违背了历史常识。
一、元朝始,才设江西行省。唐朝以及宋朝无地名为“江西”之称。现江西及湖南一部分,地属江南道,开元二十一年,江南道分东西二道,江西地属江南西道;
二、十国时,吴天佑六年(909年)庐陵县属吴国领地。南唐保大八年(950年)析庐陵水东11乡置吉水县。此为吉水县名之始。北宋雍熙元年(公元984年)析庐陵地,置吉水县。由此可见,此前,无吉水县。
在吉水设县之百年前,西仲公任吉水县丞,岂不是天大笑话?
再读元仁夫公于龙氏宗谱记录中的记载:伯高公二十八世孙西仲公,“大中丁丑自道州仕吴,任庐陵吉水丞”。难道一代道学之宗的仁夫也犯这样低级的错误?
查阅《旧唐书》、《新唐书》,《历代职官志》等等有关图书。
县丞,正八品,唐代,属中层官员,由吏部任免。
唐制:县丞,通判县事。辅佐县令。其职责,主管全县的文书档案、仓库、粮马、征税,几乎县令所承担的各项职责,县丞同样具有。县丞一般会另设衙署,就是说,单独办公。县丞还兼有监察、制约县令的权利,因其地位低于县令,故又起不到监察和制约县令的作用。作为县丞,或行使职权,往往与县令分庭抗礼;或随和将就,只是配合县令工作。故县丞的实际权力,往往因人而异。
有点像现在的县委书记和县长。
唐朝中后期,县丞离开县城,在类似现在的镇的那块地方,别立衙署,也成常例。
读到此,不由恍然大悟,茅塞顿开。
回过头来读仁夫公那段话。仁夫公所书:“庐陵吉水丞”,前面无“江西”二字,吉水之后,并无“县”字。这一句,写全一点,就是“江南西道吉州庐陵县吉水丞”。不是“吉水县丞”。“江西”“吉水县丞”显然系后之修谱者所加。
在《吉水县志》上,我读到:唐亡后,庐陵属吴,吴杨渥首先把吉水分置,另设一县;宋雍熙元年,正式肯定设置吉水县。并且又从庐陵分出一些乡,设永丰县。由此可见,那时的庐陵县,管辖的区域比较大,在唐末,把吉水一带交给西仲公去管理。县丞,不在县城,在吉水,县令放心,西仲公也乐意。从族谱上看,西仲公五十一岁开始任县丞,六十八岁因避寇乱,离职到永新,在吉水县丞任上十八年。其间,有可能县令换了几任,前任既让西仲公在吉水独立衙署,后任不好动他,或不敢动他,更兼唐末的宦官专权,吏治腐败,时局动荡,所以有西仲公那十八年县丞连任。
我想,治史者,不能不慎。
时 间:2013年7月30日(星期二) 晚上9:21
抄 送:龙灿珠 <[email protected]>; 龙建国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