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氏宗亲联谊会请求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永州市文物局进行公益诉讼立案保护龙伯高墓文物的讨论
龙伯高,东汉建武年间任零陵太守,公元88年卒葬永州市零陵区徐家井办事处新建村。龙伯高墓曾经占地三亩以上,墓前有祠堂,历朝历代都有维修,在此立碑纪念者不在少数。原司马塘建有龙氏祠,清同治十二年(1873)曾重建。民国年间,龙墓开始走向破落,范围不断被蚕食。1949年龙氏祠被拆毁。“文化大革命”期间,封土堆一半被附近居民围墙圈围,另一半为菜园,墓前4米为居民住房。再后来建设新村,龙伯高墓隐身于民居之间,仅留狭小入口,再后来,仅存的墓冢也被民居压住。
永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将其公布为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列古墓葬之第一位。龙伯高墓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时间较为久远,这可佐证该墓的价值。1982年,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龙伯高墓在列,该文件附件表明,1957年龙伯高墓曾列入省级重点保护单位。在1959年公布的湖南省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中,龙伯高墓再次入选,据文件记载当时封土堆高2.4米,直径5.2米,有石砌墓围。
至2012年,龙伯高墓的石砌护栏已经被毁,龙墓北侧一两米高的护坡上,是一幢四层民宅,贴满白色瓷砖,护坡平台正好位于龙墓上方,压占了墓顶。调查显示,墓上的民宅改建于“龙墓”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后。规划建设部门在受理居民的改建申请时,没有报文物部门批准。
龙墓现存两块墓碑,其中一块已断裂,碑身风化、斑驳,隐约还能辨认碑上文字:“判永州事零陵钱塘杨继时顿首”,此碑立于明朝万历年间;另一块立于清光绪十年(1884年),永州府儒学浏阳刘源淏后裔田重立。
2002年7月17日,永州市芝山区(现零陵区)人民政府公布龙伯高墓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为“以墓中心为圆心,以20米为半径”。
2003年8月8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龙墓列古墓葬第一位。
2004年,龙墓北侧的一栋砖木平房经改建成了一栋4层的水泥钢筋结构楼房,房屋前三四米宽的平台压盖墓体。龙伯高墓被民居压顶,引发了毁弃之忧,也引发龙氏后裔不满。
2006年,龙氏后裔向零陵区文化、文物部门表示,有意结合文物保护筹集民间资金,恢复龙伯高墓旧有规模。他们还编制了《永州市零陵区龙伯高(汉代)墓葬抢救性修缮工程与环境整治方案》,得到零陵区政府和湖南省文物局支持。2007年1月30日,湖南省文物局曾专门发文:同意按这一方案进行修缮。
2008年初,龙氏宗亲捐资3万元由零陵区文化文物部门负责制作了《零陵德政园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零陵区发改委立项。2008年8月8日,零陵区发改委发文同意引资建设“德政园”工程,项目总投资1210.73万元。
2011年清明节,龙氏后裔募资买下墓南侧的一幢平房并予以拆除,给龙墓树立了保护标志碑。
2011年11月9日,永州市文物管理处向零陵区人民政府发出加大执法力度的建议函,认为新建建筑的建筑时间在龙伯高墓被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后,且既未经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也未征得湖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所以该新建建筑应视为违法违章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龙伯高墓保护不力,其主要责任在永州市文物局没有尽力尽责,没有依法行使保护文物的权力,龙伯高墓后人宗亲400多万人的公益权利受至了不法的侵犯!仅依靠龙氏宗亲的呼吁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因此!龙氏宗亲应以龙氏联谊会的名义,请求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永州市文物局进行公益诉讼立案!监督永州市文物局改进错误,对相关破坏龙伯高墓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从而达到根本性保护龙伯高墓的目的。